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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规定及违纪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2-20      阅读次数:

第一条:总则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正确执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保证我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顺利实施,维护本校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建立良好校风,按照“热情爱护,严格要求”的方针,对犯有过错的同学坚持以“教育转化为主,处分惩罚为辅”的原则,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现代化四有人才,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物管理规定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或公共财物,既是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也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而且学生经常毁坏财物容易养成乖戾、残暴的性格和行为倾向。因此规定:

1. 对故意损坏公共、私人财物,或违反学校公共管理条例和规定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纪律处分。

2. 禁止带手提电脑等贵重物品回校,违者一律收缴,统一由学校保管,收缴期限视情节而定。

第三条:对偷窃行为的处理规定

偷窃易使学生养成不劳而获、好逸恶劳的坏习惯,导致不思进取、荒废学业;另外,偷窃会使同学养成漠视法律的观念和模糊守法与违法的界限,因此规定严禁学生偷窃,违者:

1、 初次作案者,视其情节及对错误认识态度,除全部退还作案所得财物和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通报家长。

2、 对多次作案并屡教不改者,除全部退还作案所得财物和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并通报家长,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辱骂及侵犯人身权利者的处理规定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辱骂及侵犯人身权利的野蛮行为,轻者影响到学生的安定团结及校园文明和谐,重者波及家庭社会,甚至酿成恶性的违法犯罪后果,有的还使双方父母和家庭结怨生仇,给个人和学校造成极坏影响,因此规定:

1、 拉帮结派打群架或互相斗殴的,凡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为首策划者或充当打手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并视责任轻重按比例承担伤者有关医疗等费用。

2、 打人致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3、 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承担伤者有关医疗费用,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4、 为泄私愤纠集社会上不良分子进入本校滋事斗殴者,除按上述处理罪加一等外,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5、 严禁学生在校携带管制刀具、枪械、铁棍,如有发现,除没收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对赌博行为的管理规定

赌博对学生有很强的腐蚀性,既影响学业,又增加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甚至诱发学生实施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因此规定学生不得参与赌博,违者作如下处理:

1、 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参赌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劝令退学处分。

2、 提供赌具或煽动他人聚众赌博者加重处罚。

3、 对利用各种文体比赛进行赌博的参赌者,作扰乱公共秩序和赌博行为两罪并罚;为首作庄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六条:对扰乱公共秩序、教学秩序者的管理规定

1、 在饭堂、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组织煽动闹事、酗酒等,扰乱校园公共秩序或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2、 扰乱课堂、宿舍、会场、影剧场秩序,不服从老师、治安宿管管教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 私用电炉、电热器或乱接电线、插座,破坏学校电源线路等违章用电者,除没收电器外,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 故意破坏消防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5、 学生不得留宿外来人员,违者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 学生擅自外出夜不归宿,很容易受坏人引诱走上违法犯罪之路,或因孤身无助成为犯罪者的攻击对象,因此,学生不得擅自外出夜不归宿,违者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长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给予校纪处分。

7、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异性,男生未经宿管员同意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女生未经宿管员同意不得进入男生宿舍,如有违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作出公开检讨。

8、 严禁高空抛物及随地乱扔垃圾杂物,高空抛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致人重伤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 在校内带头、煽动他人起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七条: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敲诈勒索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对流氓行为的管理规定:

观看或传播黄色光碟、书刊、图片等淫秽物品,以粗言秽语辱骂他人等严重不良行为,被举报一次经查证属实的公开批评,被举报两次查证属实的警告,三次的记过,四次的留校察看,五次即开除学籍,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对恋爱行为的管理规定:

对有早恋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通知双方家长到校协同教育;男女交往超越友谊界限,造成极坏或引发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吸烟、酗酒及吸毒行为的管理规定:

吸烟使人易患多种疾病,甚至早死;酗酒使人颓废、堕落;吸食、注射毒品会损坏身体机能,引发身心疾病,甚至早衰早亡,还会引致毒品犯罪和诱发其他犯罪。因此规定严禁学生吸烟、酗酒及吸毒,违者作如下处理:

1、 对有吸食、传播、兜售、携带毒品、软性毒品(联邦止咳药水)或学校禁止药品(曲马多、美莎芬等),即勒令退学,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2、 校内禁止学生吸烟、酗酒。第一次公开批评,第二次警告,第三次记过,第四次留校察看,第五次给予劝退处分。

第十一条:对仪容仪表的管理规定:

1、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律穿着校服,佩带胸卡,禁止在校服上涂画各种文字图案,禁止穿奇装异服、拖鞋等。

2、 禁止男女同学染红、黄头发、及手脚指甲。

3、 禁止男同学留长头发和穿戴耳环(男同学留长发标准以前面的头发长度不超过眉毛,两侧不超过耳朵,后面正常站立不盖住衣领),违反以上三项之一者,一律不准进教室上课,班主任应立即令其整改。第一次进行教育,第二次警告,第三次记过,学生操行成绩作不合格处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以至延期半年发放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对旷课行为的管理规定:

旷课不利于学生的正常受教育和健康成长,经常旷课的学生一般成绩都不好,不守校规法纪并容易与社会上的不良少年和违法犯罪团伙厮混在一起,最后走上犯罪的深渊。因此规定:

1、 凡在一学期内,某门课程累计缺课三分之一时间者,或欠交某课程规定作业三分之一者(以次数计,包括实验报告),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程总评分为零分。

2、 旷课满32节(含自习课、集会、早操等)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满72节以上者勒令退学。

第十三条:对爬围墙行为的管理规定:

通过爬围墙进出校园的,第一次记过,第二次留校察看,第三次勒令退学。在爬围墙中造成人身伤亡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违反考场规则的管理规定:

无故不参加考试、违反考场规则考试舞弊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该科成绩扣分以至零分,操行扣分处理。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记过,第三次留校察看,第四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其中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可一次性处理为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学生操行成绩的使用方法:

1、操行成绩记入学籍册(档案),写入毕业鉴定,并作为毕业生推荐就业的主要依据。

2、 操行成绩是各项先进评选的主要依据之一,学期操行成绩未达优秀者,取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德育先进个人等先进项目的评选资格。

3、凡一年(两个学期)操行成绩不合格者给予留级或勒令退学处分。

4、毕业班学生成绩及格但操行不合格者缓发毕业证书,一年后经所在单位鉴定合格后,方可予以补发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补考不合格的管理规定:

1、 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五门以上(含五门),或在校学习期间补考后,累计五门以上(含五门)不及格者,且本学期操行不合格的,作留级或劝令退学处理。

2、 全部学科成绩都不格的,作留级或劝令退学处理。

3、 毕业前,经补考后成绩仍有两科不合格者,不发给或延期发毕业证书,或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受到校处分的学生附加下列处罚规定:

1、受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取消评奖资格;该学期操行成绩按处分等级相应扣分。(警告扣35分,记过扣40分,留校察看扣50分)

2、受处分者,一年内不得评为“三好学生”

3、所有受处分的同学,在校内公布,并通报家长。情节严重者先由家长带回家中反省并作出书面保证后,方可入学。

第十八条:解除处分和累犯者处理办法:

1、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对错误认识较好,积极进取未再犯新错误,可按期(一年)解除处分;有明显进步或其它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处分。

2、处分期内又犯新错误,视其情节给予处分升级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 按期或提前解除处分须由受处分者向班主任提出申请,由班主任作出书面鉴定,再由学生科审批。

第一十九条:附则:

1、 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处理必须依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又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申诉,学校应复查。

2、 凡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学生科发出“学生违纪通知书”,班主任务必将通知书寄给家长并向家长汇报该生在校的表现情况。对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生,班主任应约家长见面。

3、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作为班级管理考评和班主任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